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分党校的工作,根据《苏州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》和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分党校的设置
1、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,各党总支及院级党委须建立分党校;
2、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,由3-5人组成,其成员在党总支(院级党委)委员及支部书记中产生;
3、分党校校长、副校长分别由党总支(院级党委)书记、副书记兼任;
4、分党校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;
5、分党校的设置、撤销及分党校组成人员的变动需报校党委批准。
二、分党校的任务和职责
1、分党校是各党总支(院级党委)培训党员、干部、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,是党员、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。
2、各分党校必须在办学过程中贯彻"学习理论、提高认识、联系实际、增强党性"的办学方针;
3、接受校党校的业务指导;
4、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的工作安排,对本单位的全体党员、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党的基本路线、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,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,进行职业道德、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;
5、根据校党校的安排,对预备党员进行培训的组织和有关考核;
6、在"统一计划、统一教材、统一考核、统一发证"的前提下,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;
7、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校党员教育计划、预备党员培训计划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,结合分党校的实际,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。
三、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
1、根据每学期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党员、预备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的教学培训工作;
2、聘请有较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、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水平、乐于奉献的同志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;
3、负责各种培训班教学任务的考核工作;考核情况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及校党校汇总;
4、建立各类培训档案,并有专人负责,专人保管;
5、担任分党校教学工作的本单位教师,其教学工作量应有相应的计算办法;
6、分党校应有保证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。
四、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
1、校党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对各分党校的考核、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;
2、校党委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、评估,评选先进分党校、红旗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,并进行表彰。
五、解释
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校党校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