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大学分党校工作条例
时间: 2007-10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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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党的思想建设中的特殊作用,在继续办好校党校的同时,各党总支(党委)必须建立分党校。
二、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(3—5人),其组成人员在党总支(党委)委员或支部书记中确定,由党总支(党委)书记兼任校长,并指定分党校日常工作负责人。
三、建立分党校需经党委批准,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。
四、贯彻“学习理论、提高认识、联系实际、增强党性”的党校办学方针,以培训本单位科级以下基层干部、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为主要任务。
五、分党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、党的基本路线、党的基本知识,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主要教学内容,并因时制宜、因材施教,不断提高基层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、科学文化知识水准、管理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。
六、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,在校党校及党委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后,按照统一计划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校党校和分党校共同实施。
七、分党校要有相对固定的兼职教师。兼职教师要聘请业务素质好,有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、能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同志担任。其教学工作计入相应的工作量。
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